設立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法律上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是指依據中國法律規定,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外國企業經營範圍內之業務聯絡和接洽的機構。從理論上講,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未得到相關審批機構特別批准前,不得在華從事辦事處總 部經營範圍之內的經營活動,更不得超逾辦事處總部所從事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活動,如果目前暫時不急於在大陸設廠,而希望先到大陸做市場調查、宣傳產品或 提供大陸客戶售後服務,那麼辦事處就是最富彈性且設立成本最低的選擇。

辦事處設立條件

在申請設立機構之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對外國企業辦事處設立之審核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從設立主體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 職資格及資信狀況等幾個方面上加以審查和限制。

•  從 設立辦事處的主體資格而言,凡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 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則適用於政府間的相關協定,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華設立辦事機構。

•  從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
(a) 外國企業應依法成立 1 年以上,台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 5 年以上
(b) 除台灣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餘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備案。

•  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需具備與中國企業往來證明,例如:貿易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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